回顧歷年事業單位的考察內容,就會發現法律是比較重要的一部分,也是考察難度較高的一部分,主要包括法理學、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其中法理學的考察難度較高,是廣大考生的“攔路虎”,但是不要怕,今天就帶著大家來學習法理學的一個重要知識點——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在考察時主要有兩種考法:一是直接發問法的作用有哪些?二是結合具體案例讓考生判斷體現何種作用?因此,各位考生僅僅是識記并不夠,需要在識記的基礎上加以理解,才能夠游刃有余地作答,那我們來仔細的學習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人的作用,也叫微觀作用或者規范作用;二是對社會的作用,也叫社會作用或者宏觀作用。
一、法的規范作用——針對的是“人的行為”
根據法的作用具體對象、主體范圍和方式的不同,規范作用可分為指引作用、評價作用、教育作用、預測作用和強制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了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人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因此指引作用作用于引導本人的行為,對他人或者社會不產生影響,而法律在指引人們行為時,往往通過兩種方式:
1.確定的指引,指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
2.有選擇的指引,指通過確定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指引作用為??键c,需要大家準確理解,考生需把握“題眼”:對于行為人自身行為的影響便是指引作用的體現,規定權利的是有選擇性的指引,規定義務的是確定性的指引。
(二)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是指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而其對象是他人的行為,而并非自己的行為,如:法院判決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但是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評價的主體不同,評價作用可以分為專門的評價和一般的評價。專門的評價是指經法律授權的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對他人的行為所做的評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法院對于某一行為的性質認定;一般的評價是指普通主體對他人行為所做的評價,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法律對于人們今后的行為發生直接或者間接的誘導影響。教育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也就是大家的行為;而教育也分為了正面的教育和反面的教育,正面的教育也叫做示范作用,是對合法行為的加以保護、贊許或獎勵,如對見義勇為的保護;反面的教育也稱為示警,是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制裁,起到警示的作用,如對違法犯罪者的判決結果公布。
(四)預測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后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間的行為,是對人們將來行為或后果的預先估計。
(五)強制作用
強制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犯罪行為,是其他作用的保證。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更多強調的是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如王某因散布謠言被罰款500元。
考生要明確做題方法,首先要定對象,按照對象來確定體現了何種作用:“指引自己、評價他人、預測雙方未來、教育大家、強制違法犯罪”;其次要“明示”,也就是題目中到底體現了什么作用,看題干的信息,千萬不敢主觀想象去增加題干內容。
例一:某公司王總與同事喝酒聚餐后表示:別開車了,“酒駕”已入刑,咱們把車推回去。隨后,王總在車內掌握方向盤,其他人緩步推行。關于王總和同事的拒絕“酒駕”所體現的法的作用,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法的指引作用 B.法的評價作用
C.法的預測作用 D.法的強制作用
答案:A。解析: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做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了行為模式,指引自己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在本題中因“法律”禁止酒駕,故王總和同事拒絕酒駕,表明其行為受到了法律的指引,體現了指引作用,沒有體現出其他作用。有考生認為“酒駕入刑”體現了預測作用,因為王總等人預測到肯定要承擔責任所以才放棄酒駕,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題干中王總等人并沒有對將來的行為和后果進行具體的預測,是沒有“明示”出來的,故C項說法錯誤;題干中也沒有體現評價作用,并沒有對他人行為進行是否合法的評價,故B項說法錯誤;D項中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在題干中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因此,D項說法錯誤。故本題答案選擇A。
二、法的社會作用——針對的是社會運行
法的社會作用一方面體現在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另一方面體現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推進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其中,維護階級統治是目的,推進公共事務是手段,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
考察這塊內容時,主要以識記為主,要對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進行區分;考生得注意的是規范作用的對象是“人的行為”,社會作用的對象是“社會運行” 。
當然,法也是具有其局限性的,并不是萬能的;法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調整范圍的局限和社會的制約,一方面,有些社會關系法律不能調整,如純粹的戀愛關系等;另一方面,法律和社會發展具有一致性,社會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礎,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的需要去創造法律。因此,我們在建設法治國家的時候,不能陷入“法律中心”主義,而是要發揮法律的核心作用,同時運用道德、政策等其他社會規范。
例二:(判斷題)法律能夠促進社會事物的發展,因此法律要領先于社會的發展。
答案:B。解析:前半句說法正確,這是法的社會作用的體現,但是后半句說法錯誤,法具有物質制約性,法律與社會發展具有一致性,這是從整體層面而言的。從具體來看,可能是超前,也可能是滯后于社會的發展。故本題說法錯誤。
各位考生,法的作用是事業單位中的考試重點內容,希望大家能夠在這篇文章中對于法的作用及其考察方式有了初步的了解。最后祝愿大家成功達到自己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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